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管理规定




2017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直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遵守协会章程,以搭建安徽省医院医疗器械采购、使用、质控等管理的高水准交流平台为己任,致力于提高全省医院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整体质量与水平。
第二条 为完善本委员会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协会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开展医疗器械耗材、设备及相关工程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修定,加强相关企业资质的审核,企业和用户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和服务咨询,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二)和国际国内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规范和密切的联系,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省内外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进本行业省外市场的开发和培育。
(三)协助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行业内的展览会、研讨会和技术推广会,协助企业与广大用户建立广泛和规范的沟通与交流渠道,让本行业企业随时了解和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最新技术状况。
(四)从用户的角度规范本行业市场行为,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杜绝行业欺诈及不规范行为,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根据医疗器械企业需求,组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六)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的医疗器械采购与招投标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帮助本省企业提高中标率。
(七)接受省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攻关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八)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特别顾问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我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与质量状况的调研报告和行业分析,协助政府制修订相关行业政策法规。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评审,推进从业人员职称和资质评定工作。
(十)完成政府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结合制。凡我省从事医院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委员会的会员,本委员会的会员同时为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经营委员会管理规定》;
(二)自愿提出入会的申请;
(三)从事与医疗器械有采购、使用与管理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愿意接受本委员会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授予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有要求协会和本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
(二)自行停业或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经本委员会劝告,仍不改正者;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员分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普通委员三级,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会费统一交纳至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账户,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管理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委员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原则上同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1/3以上常务委员提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请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为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委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领导本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本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调整、增补部分常务委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需有2/3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立主委办公会,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委办公会需有2/3(副)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委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为人正派,顾全大局,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
(二)热心协会和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建言献策协助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开展活动,服从组织安排。
(三)名誉主委应担任过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对协会和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较强组织能力,在医疗机构同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四)(副)主任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医疗设备管理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一般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主要负责人。
(五)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医疗器械管理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在医疗机构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
(六)常务委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学术前沿和技术发展动态,从事医疗器械分类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经验,一般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或采购部门负责人、专家,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或采购部门负责人、部分县级医院分管院领导或设备科长。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按本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报请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特殊情况下可由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直接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2/3以上医院医疗器械委员会委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委办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委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代表本委员会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做工作报告;
(五)处理本委员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接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其他分支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组织机构负责人须对在分委会任职期间的个人行为和承担的分委会相关工作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相关负责人任职委员会期间接受政府、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调查的,应暂停其行使本委员会职权,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讨论研究是否继续其任职;协会按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负责人有权责令本委员会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有1/4以上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提出不信任的,本委员会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召开常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如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后支持率不足2/3的,应予以罢免并向协会汇报后按程序重新选举接任者。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的应向需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离职;负责人的递补应按相关程序重新组织选举,选举结果应报协会备案,特殊情况可由协会直接任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在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协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必要时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终止;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 超出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被责令暂停活动期间和被勒令注销终止时应向协会上交印章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制修订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核准后生